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拟建立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应急周转资金池重点支持企业(以下简称“白名单”)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白名单”是指由政府认定的无违法违规和信用不良记录、生产经营正常且存在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为企业融资担保、应急周转资金池支持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条 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以下同时满足):
(一)主业突出,征信良好,无偷税漏税,有发展前景;
(二)上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本年度生产经营正常。
“白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根据上年度税务、统计部门相关数据筛选企业名单。“白名单”内企业若出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政策、金融政策、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或有失信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等情形的,即时移出“白名单”,不再享受“白名单”企业融资支持。
第三条 支持“白名单”企业的融资措施
“白名单”内企业在向县担保公司、兴唐投资公司申请融资担保和转贷资金支持时,享受以下政策:
(一)县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支小支农主力军作用,精准对接服务“白名单”企业,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加大对“白名单”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1.对上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白名单企业,在向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时,担保公司为其提供累计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度三倍的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资金须用于流动资金或“三化改造”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免除反担保要求。
2.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前,“白名单”企业在担保公司有在保业务的,申请再担保时,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度的三倍,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兴唐投资公司要积极发挥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加大对“白名单”企业的转贷资金支持力度。对“白名单”企业符合应急周转资金池业务要求的,兴唐投资公司开辟绿色通道,随时用款随时提供周转资金支持。
第四条 “白名单”以外的融资担保业务,一律提交政府工作例会审议同意后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落实,同时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新发放(首次发放)和续保的业务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唐政办〔2024〕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024年度产值5000万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docx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应急周转资金池“白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应急周转资金池“白名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题词:唐河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应急周转资金池 “白名单”管理办法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5041809050910 | 文 号 | 唐政办〔2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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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4-17 09:05: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THZF-4113282025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