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商务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 ||||||
(共14项)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5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1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其他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责任: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运行股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处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
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行为的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责任: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外经外贸股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
3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责任: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运行股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
4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 18 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责任: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场运行股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
5 | 对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河南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行政处罚 | 立案 | 立案责任:接到案件线索后,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商贸和会展业发展股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9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 其他职权 | 县商务局受理、初审 | 受理核准责任:根据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商务局。 | |
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审查。 |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规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在网上下载《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填写好,交备案机关。 | 商贸和会展业发展股 |
审查 | 备案责任:由具体办理科室负责对规模发卡企业网上申报信息、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即为企业办理备案登记证。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
3 | 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2019年第13号公告修改)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拍卖发展规划要求,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商贸和会展业发展股 |
初审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转报 | 转报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转报省商务厅核准。 | |||||
4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审核转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审批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中“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拍卖发展规划要求,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市场运行股 |
初审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转报 | 转报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转报市商务局核准。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
5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审核转报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拍卖发展规划要求,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外经外贸股 |
初审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转报 | 转报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转报市商务局。 | |||||
6 | 县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核转报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拍卖发展规划要求,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外经外贸股 |
初审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转报 | 转报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转报市商务局。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
7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拍卖发展规划要求,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外经外贸股 |
初审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转报 | 转报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转报市商务局。 | |||||
8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核转报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总则一,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第四条:“资格申请、认定程序第一款: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责任: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拍卖发展规划要求,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外经外贸股 |
初审 | 初审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转报 | 转报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转报市商务局。 | |||||
9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核转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豫商外经〔2013〕71号)第三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经设区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其他职权 | 各县区商务局受理、初审 | 受理核准责任:根据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商务局。 | 外贸外经股 |
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审查。 | ||||||
服务电话:0377-68967789 投诉机构:唐河县商务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8977055 | ||||||
受理地点:唐河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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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010410033980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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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10:03:39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