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调整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 | 责任 | 拟调整情况 | 备注 |
1 |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其他职权 | 利用股 | 划转 | 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职权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其他职权 | 利用股 | 划转 | 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许可 |
3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其他职权 | 用地股 | 划转 | 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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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010411550263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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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11:55:02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