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保留自备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唐河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保留自备井管理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保留自备井的认定及管理,根据《南阳市县城区自备井封停及南水北调水源置换工作实施方案》(宛政办〔2018〕44号)、《南阳市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保留自备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宛封停组〔2019〕1号)和《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2017〕26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可行以及保障城区供水安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保留自备井种类
1、国家已明确要求作为地下水观测井和应急避难场所需配备的备用井以及城市消防用井;
2、用于园林绿化、道路保洁、公共卫生间等具有市政管理公益属性且目前不具备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条件的自备井;
3、企业生产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生产用自备井以及寄宿制学校、医院、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看守所(监狱)等人流量较大或特殊场所的自备井;
4、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需保留的自备井。
二、保留自备井的原则、条件及要求
保留自备井是指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被认定为不需要封填,确需保留的自备井。
1、除国家建设的独立全封闭观测井外,其他需要布设的地下水观测井应结合本次保留的自备井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保留的水源井进行布设。
2、应急避难场所需用的备用井是指人防部门根据城市人防工程情况提出的确需保留的战备井;或提出保留自备井单位出具有相关部门批准作为城区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有关文件,并经人防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自备井。
3、城市消防用井,是指城市消防部门在城区公共管理范围布设的公共消防用井。
4、城市公共园林绿化、道路保洁、公共卫生间用水原则上应使用城市再生水。目前服务于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公共园林绿化、道路保洁、公共卫生间等公益性用水自备井,在城市公共供水(或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具备接入条件的,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尽快接入;不在公共供水(或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在公共供水(或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但不具备接入条件的,由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部门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意见,报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封井办)审核同意后予以保留使用,并根据水源条件,逐步改用城区再生水或公共供水。在城区公共供水(或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没有再生水或地表水使用条件的,可使用浅井进行公共园林绿化、道路保洁、公共卫生间用水。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区公共绿化等用井井深不超过60米的,可不予封填,作为城区绿化浇灌应急抗旱用井。
5、企业生产有特殊水质、水温要求需保留的生产性自备井,应由生产企业提出保留自备井的申请,提供相关省、部级行业规范标准,并由相关行业设计技术单位出具意见。
6、寄宿学校、医院、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看守所(监狱)等人流量大或特殊场所,根据实际用水情况确定保留自备井数量。
保留应急备用水源井的单位应接入城市公共供水,以城市公共供水为主水源,保留的自备井只作为应急备用。
7、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需保留的自备井,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申请保留自备井的程序
在县城区自备井集中封停期间,符合保留自备井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自备井封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所在地封井办)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由所在地封井办汇总上报县封井办。由县自备井封井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议召集县水利、城管、住建、卫计、教育、工信、环保、人防、消防、水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共同确定。
集中封井期结束后,随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完善和覆盖范围扩大,新增需要保留的自备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经同意保留的自备井,按保留自备井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四、保留自备井的管理和维护
1、地下水观测井。由县水利部门进行监管,由自备井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2、城区保留的应急避难场所备用井只在预演及紧急状态下使用,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应安装计量设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和城管部门备案。由县人防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定期演练时,需提前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
3、保留的城市消防用井只在消防紧急状态下使用,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应安装计量设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和城管部门备案。由县消防部门管理和维护,实行专井专用,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具体管理维护办法由县消防部门制定。紧急启用后,应于事后3日内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
4、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但现阶段不具备接入条件确需保留的,以及不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区市政公共绿化、环卫等公益性用水自备井,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办理完成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按量缴纳水资源税。
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区公共园林绿化保留的应急抗旱自备井,应安装计量设施,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只能在应急抗旱情况下启用。公共园林绿化保留的抗旱自备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启用时应报县城管部门批准,启用后应及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
5、企业生产有特殊水质、水温要求需保留的生产用自备井,经批准保留后,只能用于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工艺段或车间,且需开展水资源论证或评估,核定有特殊水质或水温要求的工艺需水量、取水井数。生产企业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单位负责监管,按量交纳水资源税。
有特殊水质、水温要求且经批准保留生产用自备井的工业企业中,其对水质、水温无特殊要求的生产工艺及办公、生活用水部分应接入公共供水管网,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6、其他学校、医院等单位因应急备用保留的自备井,可实行热备。该类保留的自备井应办理取水许可,年许可水量按该用水户30天的平均用水量确定,纳入正常监管。取水权人应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定时段开启使用,以免长期停用而报废,但取水量不得超过许可水量,并按量交纳水资源税。
五、保障措施
1、切实保障县城区供水安全和消防安全。不予保留自备井的企事业单位、小区,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完善消防水池以及二次供水蓄水池等相关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对已封填自备井单位的相关设施按标准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应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确保设施完善,运行正常,切实保证城区供水和消防安全。
2、严格保留自备井的取用水管理。一是统一监督管理。按省政府第12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城区保留的自备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二是严格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县城区除保留的地下水观测井、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备用井以及城市消防用井外,其他保留的自备井,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总结,提出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严格按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水。三是严格取水计量。县城区所有保留的自备井都应在县质量监督部门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按要求定期校验。未在县质量技术部门监督下安装计量设施的,由监管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3、严格涉水税费征收。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保留自备井用户,相关部门要严格按标准、按量足额征收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相关税费。
4、强化县城区违法取用地下水的执法力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单位要加强巡查,并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擅自凿井、无证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对无证取用地下水的要依法查处,并按3倍税额征收水资源税;对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按最大取水能力征收水资源税,切实保障县城区的地下水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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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042509574743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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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09:57:47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