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唐河匹配总局计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县1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1、景玉才经营的“黄酒2元”,经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
2、唐河县双河惠一特购物广场经营的“地封黄酒”,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
3、李广香经营的“黄酒”,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
4、何秀阁经营的“黄酒”,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
5、祁仪黄酒(经营者:王丙提)经营的“黄酒”,经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
6、唐河县源潭镇明胜黄酒馆(经营者:牛明胜)经营的“黄酒(5元)”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黄酒(3元)”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
7、张记祖传黄酒(经营者:王金云)经营的“黄酒”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
8、张克玲经营的“黄酒”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
9、陈守朝经营的“黄酒”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
10、祁仪黄酒(经营者:李书玲)经营的“祁仪黄酒(3元)”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祁仪黄酒(2元)”经检测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
2、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以上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因以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主题词: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1911291039006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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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10:40:39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