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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作者:源潭所 编审:林振泉 时间:2023-09-04 16:34:39 来源:

2023年5月29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布,其中不合格农产品涉及源潭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0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唐河县源潭供销社刘青门市部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本局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SY2023-05-1321),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从唐河县东岗蔬菜批发市场唐河县柴记蔬菜批发店刘国爱处购进大葱50斤,单价0.8元/g,购进价40元。去除抽检使用的3公斤,剩余的大葱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0.98元/kg,销售金额43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所销售大葱是从合法渠道购进,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其不具备检测大葱农药残留量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产品外观亦无法鉴别所购进大葱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和过错。经我局审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可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非法所得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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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90416343928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04 16:34:3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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