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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曝光

作者: 编审: 时间:2020-11-30 14:34:19 来源:

2020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曝光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唐河县继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处罚案例曝光力度, 强化警示教育效果,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通报2020年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2020年1月2日对唐河县盛鑫日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应急预案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

2020年1月09日 ,唐河县应急局依法对唐河县盛鑫日杂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日对唐河县三和日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2020年1月09日 ,唐河县应急局依法对唐河县三和日杂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3日对唐河县乐安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2020年1月10日 ,唐河县应急局依法对唐河县乐安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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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113014341987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30 14:34:1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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