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唐河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6日
唐河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全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水平,有效解决重度残疾人、重症慢性病人、特困供养对象、失能半失能人员、孤儿、孤寡老人及住房、医疗、教育有隐患人员等特殊贫困群体无人照料、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构筑“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集中供养新格局,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不落一人。
二、目标任务
4月15日前,确保未脱贫户中的应入住对象、已脱贫但目前生活质量不高的应入住对象、五保贫困户中的应入住对象和在住房等“三保障”方面有漏评隐患的应入住对象全部实现集中入住。6月20日前,各乡镇至少建成投用两所入住100人以上的高标准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含民营),包含一所由乡镇卫生院共建的医养结合体(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行政村至少建成投用一所入住20人以上的幸福大院;实现失能半失能人员100%入住,特殊贫困群体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三、兜底对象及模式
(一)兜底对象。按照《南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阳市建档立卡特殊贫困群体“四集中”兜底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宛脱贫组〔2020〕6号)文件要求,特殊贫困群体需集中兜底保障的“三类人员”含以下六种情形:
1.特困供养人员:指达不到代养标准的特困对象;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无儿无女双人户;全失能对象;因突发事故致困、致残且家庭确无养护能力的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80岁以上及住房等“三保障”有隐患的特困人员;
2.重度残疾人员: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人员;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人员,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3.重症慢性病人员: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长期疾病导致生活自理困难,所在家庭难以脱贫的人员;
4.失能、半失能人员: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力照料或因照料负担较重无法脱贫的人员;
5.孤儿:指无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监护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孤儿(困境儿童参照孤儿执行);
6.孤寡老人: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事实无人照料、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
(二)兜底模式。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原则上采取以下兜底模式:
1.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模式。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着重对特殊贫困群体中半自理能力、无自理能力的对象进行集中供养(村级幸福大院数量少的乡镇可同时接纳全自理对象);依托医养结合体,对病情稳定的重病患者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等服务。
2.村级幸福大院集中托管模式。依托村级幸福大院,针对特殊贫困群体中有自理能力的独居老人和特困人员等实行就近集中入住或托管,灵活多样,因人施策,可日托、可全托,有效解决被托管人员不愿离村问题,方便家人探望照料。
3.社会福利机构集中托养模式。依托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长期护理、家庭无力照料或因照料负担较重影响脱贫的重度残疾人;因突发事故致困、致残且家庭确无养护能力的特殊困难人员。依托福利机构托养无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监护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孤儿(困境儿童参照孤儿);找不到家庭的惯性流浪乞讨人员。
4.卫生机构集中治疗康复模式。依托县乡卫生机构设立治疗康复中心,托养病情稳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依托精神病医院,托养重度精神病患者;也可由卫生机构按规定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医疗站点进行治疗康复。
四、财政补贴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新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改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每平方米补助600元;新建村级幸福大院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改建村级幸福大院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对落实一房一厕、墙面粉刷、铺设地板等提升措施的公办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村级幸福大院,每间补助1000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严格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宛政〔2014〕54号)。
(二)兜底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除享受集中供养政策外,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生活和运营费用;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县财政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护理费1200元、600元。对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个人生活零星支出补助2000元(每月166元)。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残人员、重症慢性病人享受农村低保A类标准4020元/年。入住县级福利机构孤儿享受集中养育生活补助金(16200元/年)。
(三)非特困供养人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经乡镇(街道)核查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00元生活费用。同时,收费标准应与特困供养人员收费标准一致。
(四)经评定达到服务标准的,由县民政局定期将入住人员享受的上级政策规定的照料护理补贴、救助供养基本生活金、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本文件规定的财政补贴(补助)等资金统一拨付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个人补助部分按月发放给本人。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各乡镇(街道)对标“兜底对象”标准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在乡镇(街道)入户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精准确定“兜底对象”底数,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4月10日前建立特殊贫困群体兜底动态管理台账,做到一人不漏,澄清底子。
(二)建设入住阶段。各乡镇要加快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村级幸福大院建设进度,新改建的要确保住的进、稳得住、保安康,已经建成的要规范提升、完善配套、保证达标,确保6月20日前投入使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台账底数,在征求当事人及法定赡养(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资源统筹、合理布局”的工作思路,灵活采取兜底模式,分人分类实施,确保集中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三)验收指导阶段。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组建验收组,对各乡镇(街道)特殊贫困群体集中兜底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总结验收,验收结果纳入脱贫攻坚考核,对存在兜底对象排查不彻底、应兜未兜现象的,供养机构服务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医养“两张皮”、“挂名院长”的,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巩固提升阶段。各乡镇(街道)在全面推进集中兜底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各养老服务机构好做法、好模式、好机制、好经验并在全县推广,确保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六、工作重点
(一)签订入住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与供养人员签订供养协议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供养内容要求,为集中供养人员提供护理、养老、医疗、康复、精神抚慰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完善退出机制。供养人员要求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供养机构通知其亲属和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离开养老服务机构。供养人员无亲友供养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供养人员有亲友供养的必须达到同吃同住条件,乡镇(街道)、村(社区)、亲友方和供养人员要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三)加强监管服务。一是事前严格筛选,做好兜底对象的人员筛选认定和相关信息的审查、复核、审批等工作,做到认真筛选,严格把关,确保困有所养、老有所依、应养尽养。二是事中强化管理,要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对入住人员定期体检,加强生活照料、卫生护理、医疗康复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事后妥善处理,对集中供养人员因疾病等原因死亡的,参照特困人员火葬政策执行,由养老服务机构或村(社区)负责做好殡葬服务。
(四)实行动态管理。民政、残联、扶贫、财政等部门和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集中供养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亲友联系人等与入住人员有关的资料,及时更新集中供养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民政、扶贫、财政、卫健、医保、残联、市场监管、人社、住建、公安、审计、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工作指导、检查、调度和重要事项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度、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流程,选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广泛宣传发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 宣传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的政策标准、申请条件、工作原则、评定程序等,动员兜底对象及亲属对兜底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做到“应兜尽兜、不落一人”。
(三)全面摸底排查。由县民政局牵头,残联、扶贫办等单位配合,对符合认定范围内的人员数量、补贴资金、产业收益、供养需求等开展全面排查,并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建立个人信息台账。
(四)强化资金保障。将兜底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集中兜底保障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兜底保障工作持续健康运行。
(五)严格考评奖惩。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观摩评比,对各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村级幸福大院入住率、入住人数、建设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评,对前六名给予重奖,后三名予以重罚。对机构床位入住率不足80%,辖区特殊贫困群体总数入住率不足60%的,作为脱贫攻坚重要内容纳入考评。同时,对工作中安排不到位、措施不扎实、搞形式走过场等影响兜底保障工作效果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作为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集中供养事前调研、事中监管、事后评估工作;扶贫、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做好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的排查评估、督查指导、跟踪服务等工作;财政、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各类安全管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欺虐集中兜底人员事件发生。全县之前出台的养老服务机构、特殊贫困群体有关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与本文有冲突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村级幸福大院标准
2.敬老院标准
3.福利养老机构标准
4.残疾人托养机构标准
5.治疗康复中心标准
附件1
村级幸福大院标准
村级幸福大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服务、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按 “五位一体”(村文化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集中托养中心、村级养老中心、村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可拓展功能为失能、半失能等特困群体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照料服务。
一、位置设置
符合村镇规划,设置在本村交通便利、人口相对密集、环境优良的地方,与村卫生室临近建设。
二、建设规模
原则上新建幸福大院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床位不少于20张,有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室和附属用房,有条件的实行单人单间单厕。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00㎡,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场等,合理规划,标识明晰,使用方便。
三、房屋标准
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有无障碍专用坡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名称为“XX县XX镇(乡)XX村幸福大院”,牌匾规格为0.3m×2m白底红字竖牌,悬挂在大门右侧。
四、设施设备配置
1.宿舍:配有床(1.2m*2m)、床头柜、衣柜、调温设备。
2.厨房:配有灶台厨具、消毒柜、食品留样柜、排气扇。
3.餐厅:配有餐桌、座椅、空调、时钟、公示牌。
4.活动室:电视、空调、图书、报刊、棋牌、乐器等。
5.卫生间、浴室:坐便器、洗浴设备、无障碍扶手和防滑垫,浴室有太阳能或热水器。
6.走廊、过道:配有无障碍扶手。
附件2
敬老院标准
一、具备必要的资质
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人员健康证、消防安全达标。
二、建筑标准达标
1.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国家标准;
2.房屋综合建筑面积1000㎡以上,每名供养对象居住面积不低于6㎡;
3.床位数不少于入住人数的120%;
4.护理型床位不少于总床位数的40%。
三、基础设施达标
1.按功能分区,设住宿区、餐饮区、休闲娱乐区、失能半失能护理区等;
2.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医疗室、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实行单人单间单厕,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3.有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4.有呼叫、烟感、监控、智慧用电系统。
四、供养服务达标
1.护理人员按照与自理人员1∶10、与半失能人员1:4、与失能人员1:1.5比例配备;
2.住室整洁,无异味,定期洗澡、更换衣物和床上用品;
3.每周制定食谱,搭配合理。
五、内部管理达标
1.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食堂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2.供养协议、健康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财务档案等齐全;
3.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有值班记录。
附件3
福利养老机构标准
福利养老机构指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照料服务的机构。
一、机构设置
要求周边交通便利、环境安静、整洁、布局合理,不能建在自然灾害易发或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地方。
二、建设规模
建筑总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床位50张以上;有宿舍、厨房、餐厅、医疗室、多功能活动室、卫生间、浴室、接待室和附属用房,有条件的实行单人单间单厕。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室外健身、停车、绿化场地等,合理规划,标识明晰,使用方便。
三、机构资质
有法人登记证、民政备案(养老机构必备)、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达标,各项管理制度齐全。
四、设施设备配置
1.宿舍:配有床(1.2m*2m)、床头柜、衣柜、调温设备。
2.厨房:配有灶台、厨具、消毒柜、食品留样柜、排气扇。
3.餐厅:配有餐桌、座椅、空调、时钟、公示牌。
4.活动室:电视、空调、图书、报刊、棋牌、乐器等。
5.卫生间、浴室:坐便器、洗浴设备、无障碍扶手和防滑垫,浴室有太阳能或热水器。
6.走廊、过道:配有无障碍扶手。
7.设有医疗室,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附件4
残疾人托养机构标准
一、机构设置
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二、机构资质
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设施配置
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有条件的实行单人单间单厕。
四、人员要求
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五、服务内容和要求
对托养对象进行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附件5
治疗康复中心标准
一、基本标准
设置独立的病区,包括抢救室、病房等10-20间业务用房,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吸氧装置、监护仪、心电图机等。有条件的可设置慢性病康复训练大厅,配备常用的康复训练设备。具备治疗康复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条件。
二、人员配置
配备5-10名专(兼)职、具备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护工按照半失能、全失能人员集中托养比例配备。
三、技术能力要求
具备处置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等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能够进行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死、大面积脑梗死、急性肺栓塞等各种急危重症的识别与抢救工作。
《唐河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河县特殊贫困群体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0041517175229 | 文 号 | 唐政办〔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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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17:17:52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