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20〕22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宛政〔2020〕14号)文件精神,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机遇,加强我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规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金融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主体培育为主线,以支持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融资为重点,着力扩展资本市场的深度与广度,为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资本市场优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总数量达到100家以上,新增完成股改企业5家以上,主板上市企业2家以上,累计实现资本市场融资30亿元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加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对各行业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梳理,综合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各项因素,对我县企业进行全面筛选,深入挖掘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转股、股上市”培育进程,推动企业阶梯式成长壮大,建立完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优秀企业及时补入,对改制上市或挂牌工作缓慢、丧失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适时退库。定期对后备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就企业上市(挂牌)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指导,帮助后备企业做好上市(挂牌)的各项准备工作。管理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定期组织学习研讨,切实提升管理部门和企业家对资本市场认知和业务操作能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夯实上市(挂牌)基础,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可持续,常态化。
(二)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造。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有意向上市(挂牌)的新设市场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初始登记为股份公司。对有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增强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对符合上市要求的后备企业,企业和中介机构就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会计处理和财务规范、内部机制建立健全,研究制定辅导规范工作计划,加快辅导规范工作进度,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相关工作。
(三)构建多层次上市挂牌体系。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为基础,根据企业不同类别,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扶持,指导企业选择合适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发展。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的产业龙头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抢抓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机遇,推动更多创新性、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重点培育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引导优质企业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交易,并适时实现转板上市;支持小微企业到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外向型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选择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
(四)引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再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发行可转债,私募债等方式融资。推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股改和挂牌上市。支持政府投融资平台提高规范运作能力,提升信用评级,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发展。支持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县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加快企业发展。推动大型企业和政府投融资公司寻找市值低、负债少、大股东持股比例集中的民营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积极开展并购,做优做强重点产业。支持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内外部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唐河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局,负责推动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各相关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并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为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提供服务保障。
(二)完善奖励机制,深化政策支持
1.完善奖励机制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其中,在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以上市为目的的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辅导备案登记的,以河南证监局网站公示的备案信息为准,给予100万元奖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的,以受理通知书为准,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交易后,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以招股说明书为准,给予300万元奖励。同时,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其保荐机构项目组团队30万元奖励。
(2)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精选层转板上市后,按照上市板块对应奖励额度扣除转板前已支付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
(4)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5)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展示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6)对于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迁址我县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分别给予奖励600万元、100万元。
(7)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上市(挂牌)公司实现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类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县的,按照其再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非上市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年度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是指经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核准或注册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票据、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绿色债券等。
2.深化政策支持
(1)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应按变更登记处理,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规定的县级权限最低标准收取。涉及县属国有股权以及需要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确认的,县国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快办理。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优化股权结构,以引进战略投资、实施股权激励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收益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义务人。
(3)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延期缴纳。
(三)优化发展环境
1.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手续、审批核准事项等,应明确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特事特办、限时办理,开辟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
2.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消防、安监、行政诉讼、仲裁纠纷、环境评价、城市规划、国土、外汇等方面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市挂牌审核要求及时出具证明函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先出文件再补办手续。
3.对上市(挂牌)企业在用地上给予扶持,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优先保障。对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环保部门在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4.县发改、财政、工信、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对上市(挂牌)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技改、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中小企业债券。优先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各类科技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享受助保金贷款、担保贷款和上市企业贷款等政策。
5.做好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共同营造企业上市(挂牌)的良好氛围。
6.拟上市(挂牌)企业应定期向县金融工作局报送企业上市(挂牌)进展情况,县金融工作局要及时掌握区域企业上市(挂牌)动态,定期向市金融工作局汇报情况,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四)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支持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与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执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根据上市(挂牌)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及时通报各类中介机构的业绩和服务水平。对资信良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要向社会和后备企业宣传、推荐;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要通过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合作。
(五)严格监督管理
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考核和督导力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问题协调解决情况以及市、县政府奖励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导。对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的,严肃问责。
(六)规范奖励申报
企业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后,由推荐机构提交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唐河区域的,已经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符合享受奖励资金条件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奖励,由县金融工作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涉及市级奖励,每年4月15日前,县金融工作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本地区审核材料初审后,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的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唐河县的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所需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本意见未尽事项,且确属企业上市(挂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三)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唐政〔2017〕16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有关扶持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部分,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此文为准。
2020年12月31日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1062217032139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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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17:03:21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