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减少燃气用户安全隐患,避免燃气用户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燃气使用环境,现就加强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
1.严禁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严禁使用长度超过2米的连接软管、老式燃气橡胶连接管;严禁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6.1.2规定: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7.3 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8年,使用人工煤气的判废年限提前为6年。燃气具发生燃烧工况严重恶化,燃烧、交换器严重烧毁或火焰外溢,检修后仍然漏气漏水或漏电的,也需要提前判废。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7规定: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3.严禁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4.不得使用气液双相瓶或使用报废、翻新、超期未检等不合格气瓶,不得使用无溯源码的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 10.4.1规定:制造单位应在本企业建立的气瓶产品追溯信息网站上,公示每只出厂气瓶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以及产权单位标志等)。
5.不得购买使用“黑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售卖的液化气);
6.严禁在同一用气场所同时使用酒精、天然气、煤、柴等其他燃料;
7.不得将液化气钢瓶及其他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8.提倡鼓励居民用户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器安装位置适当(距离地面约0.3米)。
9.液化气钢瓶放置在橱柜内时,橱柜门需在下部设置通气孔;
10.居住在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群房内的居民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1.不得擅自倾倒液化气残液、倒置或者横卧使用气瓶、加热气瓶或者用明火检漏。
主题词:关于切实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有关情况的公告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407010825444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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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08:25:44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