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9日
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科学、快速、有效、安全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恢复和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南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唐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唐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唐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唐河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县级应急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县政府认为需要县级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
本预案与《唐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指导乡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乡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快速反应、联动协调,高效率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不断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5)预防为主,及时总结。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安全执法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事故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查找不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1 企业概况
唐河县有露天非煤矿山企业2家,分别为位于马振抚镇境内的南阳市闽星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马振抚镇前庄村大冲饰面用花岗岩矿,黑龙镇境内的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唐河县赵山水泥用石灰岩矿。
1.5.2 风险分析
露天非煤矿山主要涉及采剥作业、边坡与边界管理、铲运作业、供配电及机电设备、采场防排水、运输作业、排土作业等。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坍塌、放炮、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等(详细见附件3)。
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工作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组织机构等组成。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全县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构成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副县长
秘书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事故发生地乡镇、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国网唐河县供电公司、县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等(具体职责见附件4)。
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表2.1 唐河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1)应急指挥部 | |||
指挥长 |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 ||
副指挥长 | 县政府副县长 | ||
秘书长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
职责 |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3)定期分析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领导唐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5)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组建现场指挥部; (6)主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会商,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监督检查现场各工作组的工作,指挥协调全县应急救援机构,调度应急救援物资等; (7)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矿山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做出决策; (8)向上级报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发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9)组织协调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10)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 办公室主任 |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联络员 | 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负责同志 | ||
24小时值班电话 | 0377-68585110 | ||
职责 | (1)承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2)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3)组织修订和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指导乡镇和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应急演练; (4)指导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等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制度,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信息汇总,及时上报事故重要信息; (7)配合县委宣传部发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等; (8)负责非煤矿山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9)根据事故级别和授权情况,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10)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统一指挥、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选址和设置,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于靠前指挥、便于交通进出、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等原则,借用事发区域周边固定建筑物,或在事发区域周边搭建帐篷。现场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强化通信保障,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通畅高效。
表2.2 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长 |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 |
现场副指挥长 |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同志、县公安局负责同志、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事发地乡镇负责同志等 |
职责 | (1)与事故单位和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研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2)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协调非煤矿山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蔓延; (4)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大型机械设备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同时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当险情恶化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6)协助应急指挥部审定对外公布的现场事故信息。 |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治安维护、宣传舆论、善后处置、环境监测、后勤保障、专家顾问等9个工作组(具体职责见附件5),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若已成立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则应同时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根据唐河县实际情况,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2.3 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1)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等,要针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编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非煤矿山企业要构建、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同时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
(3)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等,应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培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
(4)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地乡镇,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实行专人专班,领导带班,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1)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动态安全监管工作,对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2)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范围,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Ⅰ级(红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Ⅱ级(橙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Ⅲ级(黄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4)Ⅳ级(蓝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及时预测和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防止更大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事态发展、应对措施、咨询渠道等。
3.3.3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可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短信、互联网、宣传车、警报器、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对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3.4 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4)县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2)紧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现场实行必要的疏散和交通管制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3.3.5 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当预测事态扩大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按照程序重新发布;经确认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排除时,由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决定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节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县委主要负责人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②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③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县委主要负责人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
②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③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
②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③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
②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本节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2 应对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要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原则上由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并加派力量,做好相应配合和服务保障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事故的,原则上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并加派力量,做好相应配合和服务保障工作;
(3)初判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支援。
5.1.1 报告时限
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共唐河县委办公室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如下:
(1)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或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县应急管理局(0377-68585110)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总值班室(0377-68922519)、县政府总值班室(0377-68910001),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乡镇或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2)较大事故发生后,要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委总值班室(0377-68922519)、县政府总值班室(0377-68910001),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0分钟内将事故信息报告至市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0分钟内将事故信息报告至市应急管理局。
(3)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至市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至市应急管理局。
(4)较大及以上事故每天上午8点前、下午17点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故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自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
(5)接到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各单位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电话反馈;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6)各级在事故现场的处置人员、应急值班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国家应急管理部值班室电话(010-83933123/83933200)、省委值班室电话(0371-65902289)、省政府值班室电话(0371-65506266)和省厅值班室电话(0371-65919777/65919700),按照要求准确如实报告事故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
5.1.2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理的进展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对事故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5.1.3 报告方式
事故报告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故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各级接收和上报事故信息后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控制危险源、上报信息等。
(1)事故发生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当发生事故时:
①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并向所在地乡镇或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
④根据事故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或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⑤控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⑥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⑧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
(2)事发地乡镇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县政府、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②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③对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研判,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秩序,疏散受到事故威胁和影响的人员;
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应急指挥部负责非煤矿山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突出做好救援队伍准备,救援物资装备准备,通讯准备,运输能力准备,疏散与安置场所准备;非煤矿山所在地乡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事故。
①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并核实后,立即上报至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②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③事故发生单位应首先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开展自救互救,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现场指挥部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④事故发生地乡镇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⑤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方案,确认各应急工作组工作任务;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救援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确定是否请求支援;
⑥各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⑦专家顾问组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⑧当事故难以控制或蔓延,事故损失可能进一步扩大,依靠本县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事故级别升级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或者扩大应急响应,在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人员到达后,上交指挥权,现场所有救援力量,听从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的调遣指挥。
(2)Ⅲ级及以上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①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并核实后,立即上报至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同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市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②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待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人员到来后,上交指挥权,听从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的调遣指挥,全力以赴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
(1)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①及时掌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②发布应急救援指令,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③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县委、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批示、指示;
④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①将有关事故信息报告至应急指挥部;
②依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成员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③协调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
④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⑤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现场指挥部应急响应
①调用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
②查阅矿山相关图纸,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初步处置方案,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③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完善初步处置方案,形成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组织、指挥救援队员和应急工作组实施现场救援行动;
④发布应急救援指令,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救援工作,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救援情况和需协调事宜;
⑤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⑥协调组织人员疏散和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安抚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⑦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⑧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⑨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现场人员应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并绘制现场图,保护事故现场。
⑩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响应
①接报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③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扩大影响范围时,及时组织受影响的群众安全疏散;
④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①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②落实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③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6.1 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
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根据事故信息,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情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等应急处置方案。
(2)警戒隔离
现场指挥部根据专家顾问组的建议,对危险区域评估后,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事故现场,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障应急运输安全通畅,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必要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3)抢险救援
各救援力量实行组长(指挥员)负责制,到达现场后接受统一指挥,带队组长(指挥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援情况和困难,并提出合理意见建议;若应急响应扩大,在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人员到来后,听从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的统一调遣指挥。
救援过程中应当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警示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当现场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救援人员的伤亡。
(4)紧急医学救治
事故现场的医学救治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紧急调度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全力开展伤员救治,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转运伤病员入院救治。
①止血:要根据伤情采取不同的止血方法。通常头颈、四肢动脉和大血管出血时采用压迫止血法;纤小血管和毛细血管出血采用加压包扎止血法;
②包扎:有外伤时,应先止血,后用急救包、纱布、绷带或毛巾包扎伤口;
③骨折临时固定:经止血并包扎后再进行骨折固定。固定时要注意防止伤口感染和断骨刺伤血管;
④伤员的搬运:现场急救后的伤员应被迅速送往医院,伤势较轻时,可用背、抱、扶的方式搬运;伤势较重或骨折时,一定要用担架搬运;搬运休克者应使其头低脚高;
⑤溺水急救:将溺水者从水中救出,抬到温暖的地方,脱去湿衣服,注意保温;倾倒出伤员体内的积水,当伤员呼吸停止时应实施人工呼吸;当伤员心跳停止时,应进行胸外心脏挤压和人工呼吸,伤员情况稳定后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
由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必要时对事故现场持续监测,现场监测的内容有:气象条件(如风向、风速、温度、湿度等),空气质量,水体(包括地下水、地沟)等环境污染情况。
(6)现场清理
检查事故周边情况,对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确认无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安全检查和环境检测合格后,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撤除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5.6.2 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超出县级处置能力需要市级及以上处置的情况时,上报至市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并同时按照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人员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按照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的相关指示和要求积极配合。
5.6.3 现场处置要点
露天非煤矿山常见事故类型为:坍塌、放炮、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等,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类型、救援人员专业知识、应急器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并听取专家顾问组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具体见附件12)。
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县委宣传部及有关地方和部门,统筹协调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县委宣传部牵头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2)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唐河县主要新闻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要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事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蔓延,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唐河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的,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向市政府求援,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直接指挥;
(3)扩大响应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人员到场后,移交指挥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的指挥下,负责统一协调唐河县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应急工作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应帮助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1)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
(3)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及受影响的地区现场清理、疫病防治等工作;
(4)尽快恢复被事故破坏的交通、通信、供电等工程;
(5)协助事故发生单位重建、恢复生活和生产秩序等工作;
(6)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装备等按照国家、河南省、南阳市和唐河县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分别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做好灾民的安置及安抚,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8)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1)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非煤矿山企业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
(3)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事故单位负责,暂时无法负责的,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各应急处置参与单位应对照总结评估报告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完善应急响应措施,梳理应急资源,并加强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1)非煤矿山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负责调查,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由县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级监察机关、县公安局、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总工会、事故发生地乡镇、相关专家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重大决策指挥会商制度。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非煤矿山事故中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2)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会商制度。应急指挥部建立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应急救援队伍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应急队伍抢险救援职责和救援力量编成。
(3)抢险方案会商制度。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制定抢险方案分析会商制度,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县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等技术支持。
(1)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个体防护用品,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自筹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县级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所在地乡镇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运,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并做好维护工作。
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情况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县政府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日常运作和保障,预案修订等。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县审计局负责审查资金使用。县政府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完善应急通信网络、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特点,组织落实应急药品和器材。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非煤矿山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县交通运输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各种交通工具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支持;县公安局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运输系统。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紧急调运应急物资、装备等,协调公安、卫生、自然资源、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为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保障和后勤服务保障,建立确保现场指挥部顺利开展工作的办公条件。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司法局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1 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所在地乡镇和有关成员单位应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制作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宣传材料,普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8.2.2 培训
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成员单位应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其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2.3 应急演练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对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因事故抢险救援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10 附件
附件5;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设置及职责.docx
附件10: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清单.docx
附件11: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docx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pdf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4032609512838 | 文 号 | 唐政办〔202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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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09:51:28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